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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藏
西藏自治区中学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发布时间:2020-06-02 点击: 发布:本期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中小学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进一步规范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和《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结合我区基础教育实际,对《西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高级职务评审细则》进行修订,制定本申报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作为我区中小学教师以及其他教育机构专门从事教育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申报和评审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敬业爱生,明礼诚信,团结协作,廉洁奉献,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四条 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
第五条 任现职以来,各年度考核均达到合格以上(含合格)。
第六条 必须通过当年自治区级的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有关业务考试。
第七条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况,按以下规定执行:
1、在反分裂斗争中,政治立场不坚定,态度暧昧者不得申报。
2、没有参加年度考核或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申报。
3、在职称考试中违规违纪者,当年和次年不得申报。
4、受行政处分者,处分期间不得申报。
5、伪造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经查实后取消其申报资格(对已经评审通过的人员取消其资格),且三年内不得申报。
第八条 中小学教师及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研究的人员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学历、资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或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或小学高级教师职务两年以上。
2、具有合格学历,取得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或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或小学高级教师职务五年以上。
3、在藏从事中小学教学工作三十年(含三十年)以上,取得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或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中学一级教师或小学高级教师职务五年以上,且教学成绩优异,得到所在地或学校公认。
上述学历应为国民教育序列学历。
第九条  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除应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认真钻研教学方法,在教学实践中观点正确,教学效果显著外,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任现职以来在CN学术期刊上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两篇以上。
2、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作为课题主持人)承担并完成(有验收证书)省(自治区)级以上(含省级)科研课题。
3、任现职以来在省(自治区)级以上(含省级)出版社出版过一部以上(含一部)本专业学术专著或教育教学专著。
4、任现职以来主编、主审(含副主编、副主审)过一部以上(含一部)已出版并使用的本学科的教材。
5、任现职以来有一篇(含一篇)以上独立(或第一作者)完成的学术论文在省(自治区、部)级学术会上获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
6、在阿里、那曲地区的县(含县)以下工作的,任现职以来在地区级(含地区级)以上刊物上发表过一篇(含一篇)以上教育教学论文。
7、在阿里、那曲地区所在地工作的,任现职以来在CN学术期刊上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一篇或在省(自治区)级以上(含省级)学术刊物上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过一篇(含一篇)以上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区内地级以上刊物上发表过两篇(含两篇)以上教育教学论文。
8、在边远艰苦高海拔(4300米以上)县(含县,但不含地区所在地县)工作的,任现职以来在CN期刊或省(自治区)级(含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过一篇(含一篇)以上教育教学论文。
9、在海拔4500米以上的乡镇小学(含教学点)、墨脱县中小学连续工作教龄满12年的汉族教师或连续工作教龄满15年的藏族及其他少数民族教师,可以免于发表教育教学论文,但必须有全面详细的工作总结。
在省(自治区)级(含省级)以上党报发表3000字以上教育教学文章可视为一篇学术论文。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教育教学人员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应具备下列要求:
     (1)具有本学科系统、坚实的教育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具有一定深度和广度的相关学科知识。系统担任过一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胜任本学科各年级的循环教学。
     (2)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和教学任务。教师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完成各级学校规定;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2,每学期听评课不少于30课时;校级领导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4,每学期听评课不少于20课时。
    (3)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和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能熟练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采用科学的教学方法进行教学,是本学科公认的教学骨干。教学效果显著。讲授过县级以上公开课、示范课等,获得优良以上等次。
(4)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因材施教,注重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开发学生智力、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根据工作需要,积极承担班主任工作。所教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学生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5)积极参加教育教学研究、教学(课程)改革实验和校本教材开发研究,并在其中发挥组织领导和骨干作用,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成效显著,是学校骨干教师。
     第十一条 教育教学研究人员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应具备下列要求:                             
(1)具有系统、坚实的教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所研究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熟悉本学科各种版本的教材,能指导各个年级的教学工作。系统承担过一门以上学科的教学指导和教学研究工作。任现职以来,在基层一线从事教学工作或教学研究、指导工作累计不少于三年。
(2)完成规定的教学研究和教学指导等工作任务。有计划地深入学校指导教学:县教研员每学年深入学校须达到60天以上,听评课60课时以上;地(市)教研员每学年深入学校须达到40天以上,听评课40课时以上;自治区教研员每学年深入学校须达到30天以上,听评课30课时以上。每学年承担公开课或教师培训课,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成效显著。
     (3)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教研科研能力,掌握教学改革和发展的最新动态。积极参加学科建设、课程改革和实验室建设,取得显著成绩。任现职以来,主持并完成本学科一项地(市)级以上教育科研课题。
第四章  评审要求
第十二条  坚持等额评审的原则,各地(市)申报的参评人员人数不得多于本地(市)的空缺中学高级教师指标数。
第十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拉萨那曲中学教师的参评条件按照拉萨市的教师参评条件执行。
第十四条  当年未经中(初)级教师职称评审会评审通过的教师不得向自治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推荐、参评。
第十五条  未经自治区人事厅委托评审的教师不得参加评审。
第十六条  参加评审会议的评委人数不得少于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七条  参加评审的人员所得同意票数不得少于参会评委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通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条件为中小学评审中学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的基本申报评审条件。各地(市)、学校应根据工作需要,在符合条件的教师中择优申报评审,对获得省(自治区、部)级以上的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称号的教师;具有学士学位;具有担任班主任工作经历;主持过省部级以上教育科研课题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申报评审。
第十九条  本条件中所称的课时数是指课堂教学课时数和其他教学环节(带学生实习、指导学生实验、作学术讲座、教学研究等)折算的课时数。
第二十条  中学实验系列人员高级教师职务任职参评条件参照本条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条件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高级职务评审细则的通知》(藏教师【2006】1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条件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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